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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不尽职调查

日期:2022.08.02     作者:欧博管理系统罗索西丝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对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漳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显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未尽职。中国银保监会漳州监管分局对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处1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万雅琼给予警告。

上述处罚的依据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显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泉州银行)是成立于1997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福建省泉州市。目前在福建泉州、厦门、福州、漳州、龙岩、莆田、南平、三明、宁德等地市设立营业网点123家,全行资产总额超1200亿元。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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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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