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案例: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检查局检查人员发现,一家工业公司的财务人员在2012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支付了197万元的折旧费用。经调查,工业公司于2012年需要贷款,公司要求第三方评估房地产名称。评估后,房地产大规模增值。公司根据评估价格计提折旧,纳税申报时未进行纳税调整。
最后,第三检查局依法对公司进行了197万元的纳税调整,依法查补税款53万元,罚款27万元,滞纳金16万元,共计97万元。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摊销费用、投资资产、库存等,以历史成本为税收基础。历史成本是指取得资产时发生的实际支出。在企业持有各种资产期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资产的税收基础。
因此,企业向银行贷款时,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重估的资产增值不能确认为损益,不能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确认损益特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9号)第一条规定,中国中化集团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值为5060464.25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入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国有资本。
第二条中国中化集团及其子公司对上述评估资产,可以按照评估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6号)规定,中外运集团资源整合第一批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30679.78万元部分,资产转让发生时,按规定在集团总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对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收购中外运集团第一批重组企业资产的,可以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河南国税】问: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56条,企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摊销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税收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资产时的实际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和税务机关规定的损益可以确认外,企业持有各种资产期间的资产增值或者减值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评估增值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资产的纳税基础。同时,评估增值不涉及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让,不需要纳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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