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先的智能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物联系统+智能硬件+RFID芯片

免费咨询热线:021-16886699

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主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折旧计算

日期:2022.08.03     作者:欧博管理系统罗索西丝

纳税筹划基本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租赁、经营管理一年以上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械、机械、运输工具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设备、工具。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允许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期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期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最低期限如下:

●20年的房屋,建筑。

●飞机、火车、船舶、机器、机械等生产设备,为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飞机、火车、船舶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包括: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振动、高腐蚀状态。

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1.jpg

(1)企业过去没有使用与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相似的固定资产

资产,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企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快折旧。

(2)原固定资产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企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快折旧。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购买的新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60%;购买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一旦确定了最低折旧年限,一般不得更改。

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余额递减法或年度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更改。

双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期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金额和双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金额时,由于固定资产净值每年年初未减去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平均摊销应在折旧期到期前两年内。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预期使用寿命(年)(年)(年)×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年度总和法,又称年度总和法,是指将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期净值

残值后的余额乘以固定资产的可用寿命为分子,预计使用寿命之和为分母的年折旧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使用寿命尚可÷预计使用寿命年总和×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无论采用哪种折旧提取方法,对于特定固定资产,企业提取的折旧总额相同,同一固定资产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但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每年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同,导致年度扣除的所得税也不同。企业在满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具体方法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法律允许的三种方法之一。当然,如果企业适用的税率较低或处于免税期,企业不应选择加速折旧,而应在高税率期间扣除更多折旧,在低税率期间扣除更少折旧。

2014年1月1日,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等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信息技术服务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买的研发、生产、经营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分年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014年1月1日以后,各行业企业新购专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按年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自2014年1月1日起,各行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不超过5000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再按年计算。

2015年1月1日以后,对于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重点行业的新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买的研发、生产、经营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共用仪器设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分年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选择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折旧不再按年计算;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快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上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外的固定资产。

大多数企业可以享受上述与固定资产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充分利用上述优惠政策进行税收规划。


您的项目需求

*请认真填写需求信息,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与您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