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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第十条

日期:2022.08.04     作者:欧博管理系统罗索西丝

固定资产报废如何做会计处理?

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1.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异常损失购买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

(三)产品损失异常的,成品消耗的购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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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十条第(二)项所称异常损失,是指管理不善造成的盗窃、丢失、霉变、变质的损失。

3.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款: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款:银行存款(清理费)

应纳税额-应纳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款:固定资产清理

收入转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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